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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初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农业厅要求佛山先行先试推进农业公园建设指示精神,促进我市高端农业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农业休闲观光需求,我局出台《佛山市农业局关于推进佛山农业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佛农〔2016〕87号),到2018年,全市建成农业公园30个以上,为规范佛山农业公园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很有必要制定《佛山市农业局关于佛山农业公园的认定与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农业公园的定义、认定条件、认定程序、 扶持政策、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申报、评审、认定的具体事项,对评选为佛山农业公园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文件结构
方案全文约2600字,共分5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佛山农业公园的定义,市农业局和区、镇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划定。
第二部分为认定条件。明确了申报佛山农业公园应当具备。
第三部分为认定程序。明确了从申报到认定公布的整个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四部分为扶持政策。说明了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佛山农业公园”的单位,市财政补助的有关政策。
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对认定为“佛山农业公园”的单位监督管理的各项事项,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受到惩罚的情形。
第六部分为附则。为本办法的附带说明。
三、条款解读
第四条 申报佛山农业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解读:第四条所列(一)至(六)为必要条件,若不符合,则不具备认定资格,可以不予以申报。另外,第(二)和(三)主要强调申报主体从土地使用、场所设施、日常运营等都必须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另外,(六) 按照《佛山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创建评价体系(试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要求申报单位首先自评,达到80分以上才可以申报,并要求提供对照标准打分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佛山农业公园”的单位,市财政根据当年农业扶持资金的安排情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
解读:由于每一年财政资金预算和审批情况有差异,认定为“佛山农业公园”的申报单位的财政补助要根据当年农业扶持资金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四条 复评单位填写《佛山农业公园监测表》(由市农业局在每年的申报监测通知中发布),提供第六条第二、三、五款所需材料,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
解读:佛山农业公园复评时申报资料简化。
第十六条 佛山农业公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园区广告宣传中使用市农业局发布的统一的佛山农业公园标识。
解读:佛山农业公园的标识使用和管理参照《佛山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佛山农业公园标识管理的通知》(佛农函〔2018〕6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