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农业公园的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局):
现将《佛山市农业局关于佛山农业公园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佛山农业公园
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农业公园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2号)、《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提升城乡协调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佛发〔2016〕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农业公园是指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和重要前提,为最大限度实现生产效能,延展和扩充其它功能,对园区进行园林化的乡村景观处理、生态化的郊野田园打造、景观化的农耕文化植入、产业化的组织管理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充分体现现代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理念,汇集农业生产,田园景观与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的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旅游综合体。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佛山农业公园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佛山农业公园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佛山农业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佛山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社会组织或政府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园区合法运营一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依法取得园区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园区内主要建筑物依法报建和建设。
(三)园区内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处罚。
(四)保留有价值的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元素。
(五)产业结构中必须以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产业)作为重要板块。
(六)按照《佛山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创建评价体系(试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时间。佛山农业公园每2年进行一次申报,由市农业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园区所在地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农业公园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成立、注册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单位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农业公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总体方案。
(五)农业公园规划建设平面图、效果图和园区实景图(或航拍图、全景图)等。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现场查验。
第七条 审核把关。各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市农业局。
第八条 评审考评。由市农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到现场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查看和询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园区休闲设施建设情况、农林生产情况、农耕文化展示情况等,根据《佛山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创建评价体系(试行)》进行评分,提出推荐名单。
第九条 会议讨论。由市农业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佛山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公布。由市农业局发布佛山农业公园认定名单,并授予“佛山农业公园”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认定为“佛山农业公园”的单位,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农业扶持资金的安排情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佛山农业公园宣传、标识制作以及生态农业、绿色产业、农耕文化、农业科普、体验特色农产品、示范展示等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佛山农业公园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佛山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评制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前一年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 复评单位填写《佛山农业公园监测表》(由市农业局在每年的申报监测通知中发布),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五)款规定的所需材料,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参照新认定评审的农业公园的有关程序组织复评。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认定的佛山农业公园应建立档案,并采取情况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佛山农业公园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帮助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佛山农业公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园区广告宣传中使用市农业局发布的统一的佛山农业公园标识。
(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田园综合体、广东省农业公园、农业龙头企业、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等荣誉称号和财政扶持项目。
(三)优先享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农民培训等培训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佛山农业公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二)佛山农业公园名单公布后的要在农业公园门口显著位置树立由市农业局统一设计风格的“佛山农业公园”标志牌。
(三)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新名优品种。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佛山农业公园应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佛山农业公园信誉和形象,自觉遵守政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除第四类情形,其余须追回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恰特草等毒品原植物的;
(三)红火蚁发生程度达到一级(平均每100m2活蚁巢数量0.1个)以上,薇甘菊发生盖度(薇甘菊藤叶面积占调查样方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
(四)佛山农业公园认定一年内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比申报时缩减超过30%以上的;
(五)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受到司法机构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